总理送出价值3800多亿的减税大礼包,跟农业有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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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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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再推“减税礼包”,预计全年将再减轻税负3800多亿元。

这个大礼包,跟咱农业有啥关系?且听小禾细细道来:

首先,从今年7月1日起,将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其次,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这一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减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将这一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一优惠政策原本2016年底到期,现在延长至2019年底。

今天小禾来跟你谈谈农产品增值税:减税礼包的适用范围包括啥?减税政策到底能帮咱省下多少钱?有没有不用交增值税的情况?


适用范围

按照规定,税率调整范围包括以下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减负额度

早在1994年5月1日,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如今再从13%调整为11%,农业企业成本必将进一步下降。

目前,包括大豆、豆油、棕榈油以及玉米等粮油进口及加工品种均执行13%的增值税,如果税率降至11%,将减少企业产品成本。

初略测算,以当前外盘价格及升贴水为基础,玉米进口核算理论成本下降约30元/吨,进口大豆核算理论成本下降60元/吨左右,而毛豆油进口理论成本下降约120元/吨,棕榈油的进口核算成本减少90元/吨左右。

然而,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来说,如果它采购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降低到11%,则意味着进项抵扣将减少、税负增加。针对这一问题,之前财税部门已有专门研究,所以此次减税措施明确规定: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免税范围

看到此次国务院派出的减税大礼包,想必广大三农从业者一定是欢欣鼓舞。可是,小禾还不满足:有没有不用交增值税的情况啊?

还真有!小禾发现,销售农业初级产品,是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农业生产者,即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免税的前提是自产农产品。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3)农民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7月1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部分免税:

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算。


这还没算完,在整个农业领域,免征增值税的情形还有不少:

有机肥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农资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销售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的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部分饲料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征增值税。

饲用鱼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规定,2007年1月1日起,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规定,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尿素产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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