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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科学 | 国内外有关激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与启示:以科技成果的产权设计为对象

锄禾网|来源: | 2019-08-30 | 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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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科学 | 国内外有关激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与启示:以科技成果的产权设计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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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科学 | 国内外有关激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与启示:以科技成果的产权设计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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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科技计划2016年社会发展引导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是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为导向,围绕全面深化改革、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城市综合管理、重点产业发展等领域开展研究。我们将陆续节选该项目部分内容,供大家学习交流。由于时间仓促,难免有不当之处,敬请谅解和批评指正。

软科学 | 国内外有关激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与启示:以科技成果的产权设计为对象

* 节选自《西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科研人员利益的知识产权保障制度研究》一文

软科学 | 国内外有关激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与启示:以科技成果的产权设计为对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既是科技创新、技术创造大国,也是科技成果转化大国,特别是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具有很多值得借鉴的经验,但限于本文研究主题,课题组主要围绕国外激励科研人员参与成果转化,特别是产权设计的做法与经验予以考察。在国内,以四川等省份为代表的部分省市近两年通过积极开展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也在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通过了解国内外有关激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对解决西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问题无疑会具有一定的启发性。

1.国外高校院所激励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做法与经验

(1)美国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最初产权归科研人员

为加快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进程,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联邦政府技术转移法》、《国家竞争力技术转让法》、《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奠定了稳定的制度环境和牢固的政策基础。其中最有名的是《拜杜法案》,该法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原本属于政府所有的科技成果产权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同时规定如果受资助的科研机构未能成功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政府对该项发明拥有介入权。

事实上美国专利法规定,无论是职务专利成果,还是非职务专利成果,专利权最初的归属遵循“谁发明、谁拥有”的原则,即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一般都归属于高校院所的科研人员,但高校院所享有职务技术成果专利的优先受让权与不排他的无偿使用权。实践中,美国高校院所在入职前一般会与所在单位签署协议,约定入职人员将在单位期间做出的职务发明的专利权转让给高校,当然,主要转让的是其中的财产权部分,而发明人身份是不能转让的。也就是说,美国职务技术成果权属制度非常重视保护职务发明人的权益。

如在斯坦福诉罗氏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指出,原始的专利权归发明人个人,包括《拜杜法》在内的相关法律并没有直接赋予高校与公共研究机构对于职务发明的所有权,高校院所若想获得专利权必须通过与发明人签订转让协议的方式才能取得。而该案中,作为发明人的科研人员在入校时虽与斯坦福大学签订协议但该协议因为没有达到合同法对于有效合同的要求而不能执行,因此最终判决斯坦福大学无权申请专利而败诉。

美国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也注意平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如斯坦福大学对于发明专利的技术许可收入,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系、学校之间可以分获转化收益的三分之一;再如,加州大学奖励给发明人的收入占到40%;哈佛大学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比例则随着收入数额的増加而不断降低,如许可费用收入在10万美元W下的,发明人与高校分别获得一半;收入在10万到20万美元之间的,发明人获得30%;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发明人获得70%。

(2)日本运用产权和诉权保障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的权益

自1909年借鉴欧洲专利法的基础上制定《特许法》以来,日本职务发明制度几经修改。最初是将职务发明归属给雇主,但自1921年开始将职务发明的归属从雇主改回给雇员。之后又经过几次修改,但职务专利归雇员这一规定没有变过。2005年对职务专利归雇员做了补充和完善:一是职务发明权归发明人,但雇主拥有无偿实施和优先受让权;二是职务发明人对报酬有制定权和诉讼权,即将专利权的转让设定成为是一种买卖行为,并且报酬的议定必须是发明人与雇主的共同意思表示。若对报酬不满意,发明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从而保证发明人对报酬的决定权并使之具有法律救济程序的保障。

可以看出,日本职务发明权与美国比较相似,都是雇员本位、高校院所等单位可以享有不排他的无偿使用权和优先受让权,但日本所具有的雇员对报酬的最终决定权以及相应的司法保障机制是非常具有特色。这一规定不是偏向雇员,而是对雇主与雇员之间关系的平衡,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公司规则、规章等是由雇主单方面制定的”,所以这一措施是对发明人权益的保障。

2.国内四川等省份推行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的做法与经验

在落实国务院科技成果“三权”改革过程中,与其他省份不同,四川省推行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即不是将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而是直接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奖励的方式赋予参与转化的科研人员,实现科研人员与单位共有知识产权模式。

具体操作是按照由下到上、以点带面来完成的。即先从地市、个别高校进行试点,再在省级层面制定统一的政策。于是,2016年6月成都市先出台了《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第一条就规定“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对科技成果在高校院所与项目完成人之间进行分割确权,其中对既有成果通过“合同约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从而实现对科研人员的赋权,而对新成果则通过共同申请知识产权方式进行分割赋权;二是发明人在确权分割中享有不低于70%的比例;三是财政、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分工配合,对上述高校院所对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奖励行为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

该项做法在西南交大先行实施并取得非常显著的效果。据统计,在实施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后一年时间里,“该校涉及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同相供电设备等多项职务科技成果的160余项职务发明专利已完成分割确权,并带动成立了7家高科技创业公司”。可以看出,相关举措让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主动性,参与意愿高涨,相关高校院所等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

3.国内外经验的启示

上述国内外经验共同点在于都将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于雇员、发明人、教师等实际承担项目或做出发明的创新者,以此激发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而现代管理学研究及实践经验也表明,单位员工具有强烈的参与管理的愿望。实行“授权激励”,在职务发明中创造和提供机会让发明人对智力成果享有更多权利,是调动其积极性的有效方法。“通过获得权利,形成发明人对单位的认同感、归属感,从而满足自尊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而过分集中的单位权利在无形中限制了发明人的手脚。当矛盾和冲突出现时,他们会感到无所适从,无法有效开展工作,进而失去对创新的积极主动性,降低工作绩效”。

软科学 | 国内外有关激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与启示:以科技成果的产权设计为对象

2016年社会发展引导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编号:2016039SF/RK02(2)

项目名称:西安全面深化改革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研究

项目承担单位: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项目负责人: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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