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将水产品禁产区写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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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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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日前正式出台。该条例共分七章五十三条,涉及水产品产地、水产品生产、水产品经营、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在创新监管手段方面,该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改善水产品的生产条件,“合理布局养殖生产,科学确定养殖规模,设立禁止生产区域。”这是全国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在水产品领域提出设立禁止生产区域。根据该条例,广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水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水体、底质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水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在明确监管主体方面,该条例规定在水产品养殖中违法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将由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管机构处罚;而在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添加渔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运输被包装物、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水产品,或者将水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则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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