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观察 > 行业要闻 > 正文
三部门: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显著标示
锄禾网|来源:人民日报 | 2018-07-07 | 次阅读
本报北京7月4日电 (记者林丽鹂)记者4日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明确提出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为保障食用植物油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食用植物油特别是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坚决遏制虚假标识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食用植物油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内容负责。
公告指出,食用植物油的名称应当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单一品种食用植物油应当使用该种食用植物油的规范名称,不得掺有其他品种油脂。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食用植物油调配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名称应当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的规定,标注为“食用植物调和油”,并在标签上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公告要求,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自今年12月21日起,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为期1个月的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采购记录、生产记录、财务记录。发现标签不符合规定、记录造假、投料和成品物料不平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企业在2018年12月21日之前依法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允许销售到保质期结束。
本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热文榜单
- 农村电商“国家队”助力农民增
- 我国发布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
- 黑龙江通报6起生态环境损害责
- 四川注册“扶贫商标”助力产业
- 阿里巴巴农村淘宝战略再升级
- 甘肃成立农业扶贫产业产销协会
- 甘肃定西建扶贫资金监管网站治
- 种植专业合作社:订单在手 卖
- 成都:产业大联动 综合产值高
- 青海西宁农家宾馆成了“聚财屋
- 青海西宁农家宾馆成了“聚财屋
- 陕西宝鸡岐山:小麦减产为何却增
- 江西永丰搭建农业产业发展服务
- 中国农业专家在科特迪瓦传授水
- 宁夏精心打造“主食厨房”产业
- 宁夏精心打造“主食厨房”产业
- 山东规划构建城乡融合发展格局
- 河套灌区开启农业精准化灌溉模
- 贵州从江:鱼鸭除害虫,环保又增收
- “手机农具”让“老土”变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