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该!违法排放有毒废水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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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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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8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环境污染案。图为庭审现场。

  时间:5月18日 星期四

  地点: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经过这段时间在看守所的反思和忏悔,我深切感觉到我的所作所为严重地触犯了刑法,给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给社会、给群众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失,我渴盼法庭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今天,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危险废弃物污染环境一案,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刘某表达了自己的悔罪意图。

  经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刘某与董某某(已判刑)在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刘快庄村租赁厂房经营电镀业务。在接近两个月的时间里,其生产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非法排放至厂外明沟内,严重污染环境。同年11月10日,电镀厂被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查封。

  经鉴定,该厂总排放口废水及厂外明沟水样PH值均小于2.0,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总排放口废水水样中总锌浓度为268mg/L,超过国家标准177.7倍;总排放口废水水样中总氰化物浓度为24.0mg/L,超过国家标准79倍;厂外明沟水样中总锌浓度364mg/L,超过国家标准181倍;厂外明沟水样中总氰化物浓度为16.7mg/L,超过国家标准82.5倍。

  某搜索网站显示,氰化物属于剧毒物品,电镀、洗注、油漆、染料、橡胶等行业常用到此物品。氰化物进入人体后析出氰离子,与细胞线粒体内氧化型细胞色素氧化酶的三价铁结合,阻止氧化酶中的三价铁还原,妨碍细胞正常呼吸,组织细胞不能利用氧,造成组织缺氧,导致机体陷入内窒息状态。

  “刘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在整个事件中处于从犯,希望法庭能酌情减轻处罚。”刘某的辩护人表示。

  但检方出具的证人证言显示,刘某在电镀厂的地位与董某某同等重要。董某某供述,两人为建厂出的资金大致相当。厂子建立后,他盯着生产,刘某在外面联系客户,得到的利益也是均分。

  “不可否认,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事实,但上述证人证言足以证明刘某是主犯,而非从犯,且案发后逃跑,不具备减轻处罚的条件。”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当场予以反驳。

  为此,她还向法庭出具了以下证据:出库单、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天津市环境保护技术开发中心、天津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检方认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刘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今天,北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群众、新闻媒体20余人旁听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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