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天桥警方破获一起网络贩卖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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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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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天桥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网络贩卖枪支案,缴获两支依靠压缩气体击发的枪支,打响了济南市打击整治涉枪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第一枪,及时消除了枪支隐患!

2017年4月,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警大队发现一条线索:有人通过微信群进行枪支交易。天桥公安分局对此涉枪线索高度重视,立即抽调刑警大队二中队、机动中队精干力量会同工人新村南村派出所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专案组锁定通过网络贩卖枪支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男,29岁,济南人)。经过蹲守,5月11日,专案组民警在杨某家中将其抓获,并缴获仿CP99式手枪(依靠压缩二氧化碳击发)一支、铅弹200余发、二氧化碳压缩气瓶数支。

经审查,杨某对其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杨某交代,他是一名枪支发烧友,2016年10月通过微信结识一“好友”,该“好友”通过微信发布贩卖枪支信息,爱枪心切的杨某便以几百至上千元不等的价格多次从该“好友”处购买不同型号枪支,加价后通过微信再贩卖给他人。根据杨某供述,专案组民警赶赴湖北十堰,抓获通过杨某购买枪支的违法人员马某(男,29岁,湖北十堰人),并追缴快排长枪(使用压缩气体击发)一支、钢珠数十枚。

后经鉴定,缴获的仿CP99式手枪和快排长枪均为枪支。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已被天桥警方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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