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将追责不合格“河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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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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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在7日召开的全省“总河长”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河长”们的督导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湖南省委、省政府对市州党委、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对不合格的市州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根据《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湖南省将注重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强化考核问责和奖优罚劣。考核中,对于合格以上、排名前6位的市州给予相应奖励,对排名末2位的市州“河长”通过约谈予以督促,对不合格的市州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湖南境内河流众多、水系复杂。为改变“九龙治水”、部门间相互推诿的局面,实现管得住、管得好,湖南省今年年初开始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

  目前,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已制定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五级“河长”体系初步构建,省、市、县三级均成立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及“河长办”,湖南省编办批复成立了省河道湖泊中心等。

  据悉,湖南省接下来将进一步健全“河长”体系,尽快将河道管理责任体系延伸到村一级,并按照“一河一档”要求,全面完成河湖名录核实及河流健康“体检”等基础工作,制定完善整治工作方案,做到“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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