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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贪污,村书记村主任双双入狱
锄禾网 | 2017-09-16 | 82次阅读
村干部虽然不是公务员,但是特定情况下,同样也能构成贪污罪。汤道某、汤荣某原身为村书记、村主任,却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三年五个月及罚金不等。此外,村民汤森某还伙同汤荣某利用汤荣某的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补偿款,同样被新罗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汤道某、汤荣某分别在担任雁石镇某村党支部书记、雁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雁石镇双永高速某村征地拆迁小组成员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双永高速雁石镇某段征地工作及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发放的职务便利,骗取征地补偿款。村民汤森某还伙同汤荣某利用汤荣某的职务之便骗取征地补偿款。
二审法院认定:汤道某、汤荣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汤森某伙同他人利用职便,骗取公款。其中,汤道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款计人民币595905.2元,其个人得款人民币529870.2元;汤荣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款计人民币370376元,其个人得款人民币186128元;汤森某伙同他人骗取公款计人民币158652元,其个人得款14000元。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提示:村官虽然不属于公务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条件,但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是说,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前述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贪污罪论处。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同样也以贪污罪论处。 陈立烽 周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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