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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村并居”,决不能“脱轨”

锄禾网|来源: | 2020-07-03 | 次阅读

  “合村并居”在近期深陷争议漩涡。

  坦白说,“合村并居”属于方法论范畴,国家法律、政策并未对这个概念作出规定或定义,事实上,它只是公共政策在推进落实过程中的一种方法、手段而已。

  涉及的公共政策,焦点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该政策在全国的运用,并不表现为“合村并居”这一种形式。任何政策目标的达成,都离不开有效政策工具的使用。然而,任何脱离法律、政策“轨道”的操作,都会招致声讨,最终事与愿违。

  “合村并居”,法无授权不可为 

  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建立其上的房屋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合村并居”,不可避免要拆除农民的住房,这就会触动农民的财产权,但是任何侵犯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的行为都不被法律允许。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决定了,作为村集体成员的农民,从出生那天起,就具有了分配宅基地的资格、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农民在自己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房生活,谁都无权指手画脚、随意干涉。而一些地方在“合村并居”中,依照自己的意志,受政绩驱使,强行拆掉农民耗尽一生积蓄造起的房子,驱赶农民到新的小区居住,要农民自己贴钱甚至举债上楼,对外宣称改善了农民生活条件,实在是一种一厢情愿、掩耳盗铃的可笑行为。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深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强调了对财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农民作为民事主体,其所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所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试问那些一味蛮干,强推“合村并居”,致使农民无法“安居”、难以“乐业”者,你们将“人民”放在哪里?再替农民问一句:肆意干涉处置我的个人财产,谁给你的权利?

  “合村并居”中,不经村民同意,大手一挥就搞大规模拆村,是地方长官意志在作祟,是违背初心的伤民之举。要不要合村?要不要并居?要不要“上楼”?终究得农民自己说了算。如果随意替农民做主,必会引起民怨。

  “合村并居”,偏离政策不可为 

  “合村并居”在特定的条件下,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手段。但在实践中,要警惕将其作为普适性方法,推之四海而皆准。要避免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对于哪些村适宜搞“合村并居”,国家已有明文限定。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划定了我国四类村庄的发展思路,明确“位于生存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频发等地区的村庄,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搬迁的村庄,以及人口流失特别严重的村庄”,可通过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宜居搬迁、农村集聚发展搬迁等方式,实施村庄搬迁撤并。

  “合村并居”并非适用于所有村庄,我国59万多个行政村,如果不分区位条件、发展基础、自然禀赋,盲目大搞运动式“合村并居”,片面追求城镇化率,满载中华儿女无尽乡愁和山水记忆的乡村将是何种景象?

  “合村并居”不是不可为,但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看是否合法合规,合乎农民利益。要把“合村并居”真正变成一项民心工程,地方政府必须要真心实意、设身处地为农民着想,让农民得利。

  要沉下心,听听农民究竟要什么。不能为了快点拿到土地指标,就人为定目标、搞时限,不做详细调查和科学论证,无视农村、农民、农业的真实情况,简单粗暴,急躁冒进。

  要多交心,看看农民哪儿不满意。村庄规划是否合理?补偿标准能否达到预期?新建小区生产生活是否便利?等等,农民才是村居的主人,该让他们有更多发言权,不能把主人当客体。

  城乡融合,不是消灭乡村;乡村振兴,不是大拆大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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