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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04 来源:
今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文件,对《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今后,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只能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口径较此前有所收紧。
具体来看,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而该条此前的表述是:“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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